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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常州市戚墅堰实验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
加入时间:2008-11-26 15:58:38  作者:张树森    阅读数:
第一章
第一条:为切实搞好学校、家庭、社会“三结合”一体化教书育人的工作,在学校行政指导下,设立学生家长委员会。
第二条:本委员会旨在配合学校,抓好子女的校外学习,共同探讨新时期子女教育的新特点和新方法,努力推进素质教育,努力把子女培养成为德、智、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二章
第三条:本委员会系学生家长自愿组织,学校协调做好相关的筹备工作。本委员会组成成员由学校、年级组与家长协商提名产生。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,副主任二人,委员若干名。主任和副主任由委员会民主推举产生。
第四条:本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,凡属委员会的统一活动,须经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。
第五条:本委员会聘请学校行政领导、年级组长或班主任为顾问。
第三章
第六条;认真听取学校对家庭教育和家长的要求,按学校部署组织好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一体化青少年教育网,为学校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,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,推进素质教育。
第七条:认真听取家长们的意见和建议,及时反馈给学校,并对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八条:全面关心子女的思想和学习,督促子女认真完成老师每天布置的作业和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。教育子女要严格遵守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、《戚墅堰实验中学学生一日常规》、 《戚墅堰实验中学礼仪常规》、《戚墅堰实验中学学生在家日常行为规范》等规章制度,遵纪守法,遵守社会公德,做一个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能力、有知识的文明学生。
第九条:努力营造教育子女的良好环境,相互交流教育子女的经验,注重心理健康教育,探索科学的教育方法,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,教育子女成才报国,配合学校培养合格人才而共同努力。
第四章
第十条:本委员会成员实行不定期到校制度,加强和学校的联系。(亦可采取信访和电话联系方式),每学期定期活动1-2次。各委员要及时向学校反馈所在班级家长的合理意见和建议(特殊情况可另行通知)。
第十一条:本简章经委员会讨论通过,自2005年11月17日起试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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